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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楙、刘×嘉、刘×珠、刘×玉与被告刘×懿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韵,女。

原告刘×嘉,男。

原告刘×珠,女。

原告刘×玉,女。

被告刘×懿,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诉讼前,经虹口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按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文定名下上海市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凉城支行账号为x××、x××凭证式国债共计人民币48,000元,由原告刘×、刘×嘉、刘×珠、刘×玉与被告刘×懿均分。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刘×、刘×嘉、刘×珠、刘×玉与被告刘×懿各负担人民币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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