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
委托代理人包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及约定代为领取执行款)。
被告黄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黄Y,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刘YY,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黄X、黄Y、刘YY、李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现仍处于治疗过程中,未治疗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祥宇
审判员文姝婷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谢闰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