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某,男,46岁。
上诉人陈某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1)荔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游行示威申请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欧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