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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申请复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耒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协会会长。

申请复议人谭某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00)耒执字第22-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耒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耒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一案,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1999年8月19日,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99)耒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主要内容为:一、被诉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原签订“聘请工作人员的协议书”的基础上,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应得待遇,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二、被诉方应按《湘工商人字(1994)X号》“关于转发湖南省人事厅湘人薪(1989)X号复函的通知”精神补发申诉人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办理和补交社会养老保险金,从95年元月至99年8月计补谭某工资5419.6元,奖金2500元,合计7919.6元;三、依据省劳动厅和工商局“湘工人字(1993)X号”文某规定以及各级主管部门领导指示,被诉方应给申诉人依法办理招收全民合同制职工手续;四、被诉方负担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600元。2000年8月耒阳市人民法院将仲裁裁决第某、四项中有金钱给付内容部分执行完毕,谭某于当月11日出具收条领取了9670元(工资、奖金等计算至2000年6月)。2002年9月28日,该院作出(2000)耒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99)耒劳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的第某、三项不予执行。该裁定案的合议庭成员为伍辉荣、徐某、徐某湘等三人。2004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02)衡中法执监字第31-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2000)耒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继续执行。此后,该案被本院先后指定至衡东县、常宁市法院执行未果,本院于2009年3月指定耒阳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期间,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18日和4月14日先后作出(2000)耒执字第22-X号、22-X号和22-X号三个执行裁定,其合议庭成员为艾江弥、李常成、徐某等三人。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的规定”。耒阳市人民法院在继续执行过程中,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因徐某系原不予执行裁定案的合议庭成员,继又参与该案继续执行的合议庭不当,程序不合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四十条第某款第(十一)项、第某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2000)耒执字第22-X号执行裁定及(2000)耒执字第22-X号、22-X号执行裁定;

二、由耒阳市X组成合议庭重新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校对责任人:周小良打印责任人:邓婕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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