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常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区居委会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德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以与常德市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解除《联合开发协议》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康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