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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李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5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某某,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3月6日被台州市X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易某、李某及卢剑林、朱某(均已判)、“唐新民”经预谋,由被告人易某等人驾车窜至台州市X镇X路X号杨某乙暂住处楼下,以“包夜”服务为由将杨某乙骗至车上,用衣服包住其头部并用胶布将其双手捆绑,当场劫得金项链1根(价值人民币3172元)、步步高手机1部(价值1310元),并逼其提供银行卡1张及密码,后驾车返回路桥,与被告人李某、“唐新民”等人会合。之后,被告人易某离开,其余几名被告人驾车去往浙江省温州市。途中,卢剑林等人下车取走杨某乙卡内的现金x.5元,被告人李某等人看守被捆绑的杨某乙。同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等人将杨某乙带至乐清市后,放其下车离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2、同伙卢剑林、朱某、张怡的供述;3、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结论书;5、银行交易某细;6、检验报告单;7、情况说明;8、抓获经过。诸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强某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易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该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该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积极参与犯罪的预谋,并进行看管,事后又分得大量赃款,不应认定为从犯,但其提出该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李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该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易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3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德

人民陪审员贺根

人民陪审员黄晓根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林瑛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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