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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社理事长,所在地址,双峰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曹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双峰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杜江永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邓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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