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军萍,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现,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弓某、席某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现、弓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0)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18元,退回弓某4100元,退回席某518元。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