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男。
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曹某诉称,其于2009年2月16日进入被告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1800元。2009年8月3日,原告辞职。期间,被告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至2009年8月的加班工资差额1725元、支付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8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822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13元、并为原告补缴2009年2月至2009年8月的综合保险费。
被告上海怡安食品企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从未到我公司工作。故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其在被告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工作期间,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综合保险费,也没有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7日,原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至2009年8月的加班工资差额1725元、支付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8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9822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13元、并为原告补缴2009年2月至2009年8月的综合保险费。该会以嘉劳仲(2009)办字第X号案件受理,但截止至2009年10月14日,上述案件未审结,也未办理中止、中断审理手续。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曹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差额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该款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曹某;
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曹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庄羽凤
书记员倪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