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a,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市××区××村×号×室。
委托代理人石a,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市××区××路×号×室×座。
法定代表人曹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女,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a,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王a与被告A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a诉称:2004年11月,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市××区××路×室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拖欠租金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租金71,424元,并承担违约金31,744元。
被告A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王a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拖欠租金67,852.8元(已扣除由被告代扣代缴的5%的房屋租赁税)及违约金5,000元,两项合计72,852.8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余额52,852.8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未能按上述第一款约定的期限支付拖欠费用,则违约金调整至3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未付款项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1.6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红
书记员徐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