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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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商洛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陕X号出租汽车车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XX,曾用名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陕X号出租汽车车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陕X号出租汽车车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陕X号出租汽车车主。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XX、王XX、郭XX、马X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一案,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1)商区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初,根据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城市客运管理职能由市城管局移交市交通运输局。8月26日,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关于对商洛市区公交及出租客运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整顿通知》),该通知要求,现行营运车辆严禁私自转让、倒卖,车辆变更承包人,应由企业审批后,报市运管处重新核发营运手续,经营期限到期车辆由政府收回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新一轮经营者,新一轮经营者经营权为有偿使用,且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8月28日上午,被告人郭XX、王XX得知市交通运输局下发《整顿通知》的内容。12时许,郭XX打电话让王XX到他家,王XX又给被告人刘XX打电话,让刘到郭XX家商议。王XX、刘XX到了郭XX家中,和郭XX商议咋办,在商议中,刘XX提出到广场去。下午2时许,三被告人来到中心广场,和被告人马XX拦挡过往出租车,被告人王XX、马XX同时复印《整顿通知》,散发给停运司机。被告人刘XX、马XX还和个别司机上街“巡逻”,拦挡仍旧营运的出租车到广场集中,参与停运活动。致使中心广场停运一百余辆出租车。市交通运输部门得知出租车在广场停运消息后,立即派职工到广场给停运的出租车司机解释《停运通知》的内容及相关法规,劝解停运者恢复运营。但停运者不听,起哄、谩骂,大吵大闹。在此情况下,市交通运输局于28日晚作出了关于公交、出租车公司化改造问题的说明函,该函称,根据我市公交、出租车行业和经营户的要求,经市交通运输局研究,维持目前经营方式。对公司化改造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研究。各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将该函向广场的出租车经营户宣读后,又经工作人员再三做劝解工作,到29日上午7时,停运的出租车已基本散去。但9时许,离去的出租车经营者又聚集中心广场,10时许,广场就聚集了80余辆出租车及近百名经营者及亲属。工作人员又反复做工作,但没有效果,期间还有出租车主上街拦挡正在营运的出租车。8月31日早8时,按照市X区公安部门民警对中心广场停运出租车进行清理,9时许,广场停运的出租车基本自行散开。但罢运仍在进行,街面上营运的出租车仍然很少,许多从广场散去的出租车经营者又到市交通运输局和市X路运输管理处聚集、哄某、群访。当日下午,市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开会研究了经营者代表提出的8条针对《整顿通知》的办法,又征得经营者的同意后,由运管处下发了《关于解决出租车经营者集体上访新要求问题的通知》,该办法规定出租车经营权按现行经营管理方式继续经营。9月1日早,仍有部分经营者对该通知内容质疑,继续在运管处哄某,拒绝营运。在此情况下,市交警支队从洛南、丹凤调集50余名警力、30余辆出租车来商洛市区执勤和投入运营,9月3日凌晨,市区停运出租车基本恢复运营。

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判决:一、被告人刘X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王X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郭X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马X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非法捐款72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马XX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上诉人等四名被告并无组织、策划出租车司机在市中心广场进行罢运活动,出租车经营户停运只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停运的出租车经营户有“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且到现场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本次出租车经营户停运活动只是造成了人们生活上的不便,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一审认定情节严重错误。另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出租车经营户的停运上访维权事件,不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XX(陕XX车主)供述,2010年8月28日12时许,他在街道跑车拉人时,X号车主(即被告人王XX)打电话给他说,还跑啥哩,政府出了文件,要将车牌在出租车报废后收回哩,叫他去南街X车主(即被告人郭XX)家商量。他去后,X车主王XX说,政府出了个文件,出租车跑到报废期限后,政府将车牌收回,并说在公司见了文件。X车主郭XX问咋办呀,说车刚买下,掏了几十万元,这一收不就完了,他说,咱再问一下其他出租车司机,看咋办呀。后来他就提出到广场去,因为广场的出租车来往较多,其他两人都同意。之后他就和王XX、郭XX及陕XXX号车主先到中心广场,到广场后,他们几个就分头挡过往车辆,将政府要收车的事情给大家说,他把陕XXX号车挡下,说了理由后,该车司机说,不行就闹,不闹没人管,陕XX车主马XX去公司取了文件复印后给大家看,大家都说,不跑了罢运。到晚上,马XX提出说,大家都罢运啦,街上还有出租车在跑,他就组织了一车人先出去巡逻,之后他也乘坐陕HX83车出去巡逻,在商洛医院附近见XX车,就让其到广场去,转到新车站附近,见到X68车,让其到广场去。此后他就回家了,再没有到广场去。他们罢运的目的就是制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收回文件或改变文件内容。

2、被告人王XX(陕XX车主)供述,8月28日13时许,X车主打电话让到他家,随后X车主(刘XX)也给他打电话,到X车主(郭XX)家后,打电话把X车主也叫到X车主家,他就把政府要收回出租车的消息给X和X车主说了,X车主说,咱们先到广场把其他车主挡住问一下,看这事咋办。他三人随后就到了中心广场,见广场停了五、六辆车,都在谈论这事。X车主和X车主到广场后,把其他出租车挡住,其他车主听到消息后,因都关切到自己的利益,都到广场去了。随后车和人越聚越多,他在广场呆到18时许就把车开回去。回家后有四、五名出租车司机给他打电话,问有什么建议,他说:“大家不要着急,看政府咋处理。”到29日,他到广场,见有1X多人和四、五十辆车。到10时许,有一个男的抱地纸箱子让捐款,他当时捐了10元钱。到晚上他就回去了。

3、被告人郭XX(陕XX车主)供述,8月28日10时许,他见到鹤城公司王某理,王某他尽快办理出租车过户手续,并说,你这车没事,营运还有七年。11时许,他给X车主王XX打电话问到底咋回事,并将王某理的话给王XX说了。12点左右,他叫王XX到家来,不一会,王XX和刘XX都来了,王某,交通局给公司发了一份文件,内容是出租车到报废期后,国家就要收回经营权,不让个人更新车辆了,他三人就讨论这事,刘XX说,咱们到广场去把这消息给其他人说一下,下午两点左右,他三人出来碰到X59车司机,他就给其说了情况,后他们四人一起到广场。将车停在广场,刘XX说,过来车了,咱就挡下给说这事,后他四人就到转盘北侧路上,见过来车就挡下,给说政府准备收回出租车经营权哩,他共挡了七、八辆出租车。挡下车后,有的车主也在路边挡,到晚上9点左右,广场就基本上停满了车。到29日中午11时,见很多司机在一辆车上放的纸箱内捐款,他就捐了10元钱,又过了一会儿,他用手机给陕西都市快报打电话,打通后,他说政府要收回出租车经营权,对方问他是干啥的,他说是出租车司机。他电话刚一挂,就听见有人喊,记者来了,有人递给记者一份文件,记者让复印,他就拿到旁边复印了一份给记者。另外,他是2X9年6月30日买别人二手比亚迪出租汽车,当时花了25万元。

4、被告人马XX(陕XX车主)供述,8月28日11时许,他开车到广场时,被08X、X、X等车主挡住,说是要把出租车经营权收回国有,他有些不信,他想出租车牌价刚涨到30万元,政府就要收回,他气愤不过就到出租公司去问。听说是真的后,08X车主将文件给他,他将文件拿回家,碰见王某祥,把文件让王某,王某祥看了后说,你去到广场,把文件叫大家都看一下,叫出租车都停运,叫政府让步,后他到广场把文件叫王XX看,王XX把文件拿去看,X把出租车主叫到一块给讲文件精神,叫都把出租车停放在广场,不要跑了。到天黑广场就停了一百多辆车,晚上,X和X车主说,有人还在街上跑出租,叫他和几个人到街道转的看,后他开他的车,车上坐的有XX、X59、X50、X09车主,在西岗楼碰见X74车,他们将其挡到广场。

5、证人魏某某(陕XX59车主)证明,8月28日中午12时许,他开车到区委门口时,碰见X、X、X三辆车车主一块,X车主把他叫住,叫他到广场开会说事情,他当时不知啥事。到广场,见停了五、六辆车,在广场X车主让出租车司机看了文件精神。28日晚他走到永兴超市门口时碰见X车主,X车主叫他上街巡逻,他就上了X的车。到了西岗楼时,见X74车在等红灯,X车主就叫车上人去挡X74车,让把车开到广场去,车上的客人不愿去,就这僵持了有四、五分钟,X车主过来,说让X74车上坐一个人,等把客人拉到地方后,把X74车押到广场,不准再拉客。X74车走后,X车主将车开到工农路诚信大厦前,碰到了X36出租车,X车主将X36车挡住,说那女车主咋那么爱挣钱呢,让把车开到广场,那女的不愿意,X车主就叫一个人坐到X36车上押车,等把客人拉到后押到广场,之后又碰到X68出租车,将X68车也押到广场。到了8月29日,X车主叫X车主坐他车去巡逻,当时车上坐的还有XX车主、X09车主,车开到黄沙桥碰到X20车正拉着客人,他们过去把车挡住后,X车主让XX车主坐到X20车上,将X20车押到广场。在当天X车主在广场还安排其他车在街道巡逻,挡仍在运营的出租车,并叫人来把广场停的出租车摄像后传到网上,但后来摄像的人没来,他就用手机摄像,是否传到网上他就不清楚了。

6、证人王某某(陕XX83车主),8月28日,14时许,他开车经过广场时,被几个不认识的人挡住,说政府把车牌都收啦,你还跑啥哩。四时许,X车主给他说,让他开车到街上巡逻,看哪些车还在街道上跑哩,让见了都往广场叫。后他就开他的X83车,车上有X、X31、X50车主,在商洛医院门口见到XX车主,将其叫到广场。把车停在广场就是集体罢工,让所有出租车停运,给政府施加压力,解决他们的问题。

7、证人任某某(陕XX81车主)证明,他和X、0282车主及另外一个人坐上0282车到江滨大道碰见X68出租车,X叫坐一个人押车,将其挡到了广场。晚九时许,运管上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叫李强,说是给解释有关事情,出租车车主都围住这二人,激动的都骂哩,有人还打了李强一拳,他就把李强拉开了。29日9时左右,见车主围在一块都捐钱哩,X车主还骂的叫大家捐款,听说共捐了一千多元,钱被X35车主拿着。这次事件积极的有X、X39、X车主。

8、证人林某某(陕X08X车主)证明,8月28日下午2时许,她开车到广场,被X、X、和其他几个不认识的车主将车挡住,说政府要将车牌收回,过了半小时,X车过来了,他们几个就挡住X车,给说明了情况,X车主将她和其他一、两个女车主拉到鹤城出租车公司,王某理拿了一份文件,X把文件复印了几份。她还用手机给陕西电视台打电话了。

9、证人刘某某(陕XX83车主)证明,8月28日下午2时许,X25承包司机“羊”给他打电话,说政府要收回车牌,人都在广场聚集,他就将自己车开到广场。29日8时许,我没开车到广场,见那儿停了一、二十辆出租车,车主在那儿乱骂,骂的很难听。下午,他坐一辆出租车连司机共五人,到州城路,遇见0213出租车,将该车叫的开到广场停下。晚上,他又开他的车上街巡逻。

10、证人王某某(陕XX36车主)证明,8月28日上午10点多,他见到马XX,马说,“政府收车呀,咱把车往广场开,看这是文件。”他刚要看,马说要复印,还说叫他一块到广场承头弄,他说不去。

11、证人赵某某(陕XXX车主)证明,她驾驶的XX出租车到商洛医院门口时,X50车主到跟前让赶紧将车停到广场。X50车上当时坐的有X车主、X83车主。

12、证人陈某某(陕XX60车主)证明,X车主让他上车去街道挡车到广场的事实。

13、证人王某某(商州运司出租公司副经理)证明,8月26日,市交通局下发了一个文件,内容主要有两点,一是针对公交、出租车不准个人私自买卖,经营期限到期的,由国家收回经营权;二是针对公交、出租车驾驶员进行集中报名、统一培训,颁发从业资格证,没有资格证的不准驾驶经营车辆。公司27日收到文件,28日他公司给下属车辆传达文件精神,28日下午4时许,听说广场聚集了很多出租车罢运闹事。

14、证人屈某某(商洛运管处稽查支队负责人)证明,8月28日14时55分,恒通公司经理王某给他打电话说,出租车在广场聚集,后他向领导回报,并和四、五个工作人员赶到广场,见广场聚集了1X多人,停了约90余出租车。他们把商州城区X个出租车公司经理叫来,让分别清点各自的出租车,并了解运营者的意图。后来他们就给现场人解释《通知》的有关细则,对方不予采纳,他们就向上级部门汇报,后市政府开会发函让这次整顿的方案暂不执行,29日凌晨转发给个体出租车经营者。上午6点多,广场只停放了3辆车,但7点多,广场又聚集了40多辆出租车。

15、证人唐某某、杨某、李某某(均系个体经营户)证明,看见参与罢运的一些车主、司机拦挡运营的出租车让参与罢运,有些人不愿意,他们就吓唬。出租车罢运导致市民出行不方便,给他们在广场的经营户造成了影响,出租车烧的天然气、带的气瓶,相对集中,如遇热遇火就有爆炸的危险,对广场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影响。

16、证人郭某(市交通局人事教育科科长)证明,8月28日晚8时,他们到广场发现已停放了60多辆出租车,80余名经营者聚集在一起,个别人情绪激动,并且出租车和经营者不断增加,晚9时,聚集车辆已达九十余辆,现场气氛极为紧张,他们给解释有关法规,但经营者根本不听,仍反复起哄某骂、大声吵闹,在公安、信访等部门支持配合下,他们继续做工作,连夜制作了《通知》的说明函,并由各公司负责人向在场的经营者宣读,但经营者仍持观望态度,不肯离去,经他们反复劝导和解释,经营者才分批开车离去,至29日上午7时许,广场只有3辆车,但到下午7时许,受少数人员鼓惑,广场再次聚集了80余辆出租车及近百余名出租车主。他们反复做工作,出租车主就是不理,只是无端高声起哄某骂政府和管理机关。31日上午8时,市公安局要求清理现场,9时许,出租车离开广场,后又到市信访局、交通局群访。

17、证人赵某某(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副科长)证明,从8月29日11时开始,他多次和出租车公司经理李小川、副经理王某良一起找出租车经营者谈话,但经营者一直不配合,始终起哄某骂。他们一直与经营者对话,做劝解工作,直到9月2日晚8时出租车恢复运营。

18、证人李某、罗某(均系市交通系统职工)证明,她们按照领导安排,到广场做劝导工作。但停运者不听,当场叫嚷、谩骂,他们只有一个条件,即必须把出租车永久经营权注册到他们名下,达不到这些条件,绝不恢复运营。31日早8时,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进行清理停运车辆,9时许,广场停运车辆散去。

19、商州交警大队证明,8月28日,接到市局交警支队通知后,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疏导交通。31日早8时,接到市公安局指令,对中心广场停运出租车进行清理,9时许,在广场停运的80余辆出租车大部分开走,清理工作完成。但罢运仍在继续,街面上营运的出租车较少,未恢复出租车正常运营秩序,市交警支队及时从各县交警大队调集50余名警力来商配合在市区进行执勤,直到9月2日市区出租车全面恢复运营。

20、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商洛市区公交及出租车客运市场进行治理整顿的通知》(2010年8月26日)规定,现行营运车辆严禁私自转让、倒卖,车辆变更承包人,应由企业审批后报市运管处重新核准营运手续,到期车辆由政府收回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决定新一轮经营者,新一轮经营者经营权为有偿使用,且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21、商洛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通知》中公交出租车公司化改造问题说明的函(8月28日)中提到,根据我市公交、出租车管理现状和经营业户的要求,经市交通运输局研究,维持目前经营方式。对实行公司化改造进行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在予以研究。

22、提取笔录证明,2010年9月4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XX家中提取了出租车车主在停运期间集资的现金729元。

23、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4、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XX、原审被告人刘XX、王XX、郭XX在得知商洛市交通运输局的《整顿通知》将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消息后,出于追求出租汽车牌照的隐形价值或减少经济损失之目的,率先将出租汽车停放在中心广场,煽动出租汽车司机罢运,并上街“巡逻”,迫使部分继续营运的出租汽车到中心广场参加罢运,向政府施压,造成了近百辆出租汽车罢运长达六天之久,导致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民出行不便,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上诉人马XX在罢运事件中,行为积极主动,作用明显,故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本案中,各被告人不能正确面对市交通运输部门下发的整顿文件,进行聚众罢运,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原审被告人刘XX、王XX、郭XX均能够认罪服判,上诉人马XX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各被告人是出于减少损失之目的,行为方式不当,情节轻微,故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洛市X区人民法院(2011)商区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条,维持第五条。

二、被告人刘XX、王XX、郭XX、马XX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民

审判员余高奇

代理审判员叶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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