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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酗酒,并在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之间的感情逐渐恶化,现双方已分居,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中专同学,于2001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11月份原、被告分开居住。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虽然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分居,但至今未满两年,不能充分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霞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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