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男,42岁,汉族,(略)渔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系曲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乡X村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X镇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曲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伟、石某某,被上诉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垦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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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