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a,男,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散a,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杨a,住本市××。
被告陈a,男,住本市××。
被告陈b,男,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a与被告陈a、陈b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乌家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