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被告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邬方平
审判员许顺章
人民陪审员李某涛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