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略)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7月6日经(略)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略)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7月6日经(略)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年8月2日经(略)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张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11)辰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数量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辰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某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