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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与被告侯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郑某与被告侯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4日,原、被告在桂阳县职业中学门口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郑某受伤,事后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8567.40元,因原、被告未能就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支付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郑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侯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3元。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侯某自愿在2011年12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x元,原告郑某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7元,原告郑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文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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