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菲诉被告杨某多抚养费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该院认为,因被告杨某多系该院干警,本案由其它人民法院审理更妥。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会同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