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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某诉被告谭玲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住所地XX,组织机构代码XX。

诉讼代表人XX,XX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XX,曾用名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某身份号码XX。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力丰水电材料发展有限公某诉被告谭玲劳动争议一案,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彭某平

审判员胡海雄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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