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
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长期向被告供应水果,截止2009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水果款人民币9500元,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货款。据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货款9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钟某某货款人民币9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定于2010年3月1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阳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