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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春日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陕西鑫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略).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陕西鑫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帐户扣划回款(略)元,现已发还申请人陕西鑫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至此被执行人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判决第二项将第一笔支付价款全部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西执民字第X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维国

审判员孙旭忠

代理审判员张某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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