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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王某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

被告王某。

本院受理原告孔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因被告拖欠本人借款人民币x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来院要求处理。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6月底前归还原告孔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如被告王某未在上述还款期限内还清借款,被告王某除应继续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从2009年11月21日起至其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支付给原告孔某。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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