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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甲因诉被上诉人兰某某、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曾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曾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兰某某、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曾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曾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鸣鸣

审判员高树惠

代理审判员陈峰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郑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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