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曾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曾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兰某某、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曾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曾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曾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鸣鸣
审判员高树惠
代理审判员陈峰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郑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