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某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

被告孟某甲。

委托代理人孟某乙。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某、倪某,被告孟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下简称“涉讼房屋”)的业主,原告系涉讼房屋所在地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因被告欠付原告2009年4月至9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784.20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缴付上述欠费,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孟某甲辩称:2009年4月至9月的物业服务费的确没有支付,之前被告都是按时支付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3.50元),但由于原告没有进行人性化管理,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质价不符,且原告未向被告出示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文件,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所欠之物业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原告与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原告对某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委托管理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主代表大会成立重新选定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时止。2007年1月11日,某公司、某某公司又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某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3.50元。该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经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论证。

又查明:被告系涉讼房屋(建筑面积180.19平方米)的业主。被告在其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五)中承诺同意由某某公司通过市场招投标选聘原告对涉讼房屋及其所在物业区域实施物业前期管理,并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用。2007年6月,被告办理了涉讼房屋的进房手续,并陆续支付了物业服务费。2009年10月,因被告欠付原告2009年4月起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法律事务函(催款函)”。嗣后,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起诉来院。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是每季度收取当季度的物业服务费。

以上事实,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等级收费标准论证报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交接验收单、法律事务函(催款函)及挂号信凭证、本院的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有权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因此,原告作为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委托对某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的企业,其在实施了物业服务后,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作为涉讼房屋的产权人,在享受小区物业服务的同时,亦负有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既影响了某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运作,同时也侵犯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利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之物业服务费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于物业服务费,双方都陈述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3.50元的标准收取,因此,被告应付原告2009年4月至9月物业服务费的金额应为人民币3,784.02元(每月人民币630.67元),非原告所述之人民币3,784.20元,原告计算有误。关于滞纳金,因原告已撤回该诉请,故本院对此不再处理。至于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人性化管理、原告没有出示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文件等,因这些理由并不足以证明原告未履行服务、管理职能或履行服务、管理职能不符合约定,因此,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起至2009年9月止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784.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孟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蓓蕾

书记员李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