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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申请执行陕西圣邦房地产公司行政处理某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某王某某,该站职工。

委托代理某侯某,该站职工。

被执行人陕西圣邦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理某,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对陕西元圣邦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横政水监处字(2009)X号行政处理某定一案。

本院于2011年1月5日受理某,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作出的横政水监处字(2009)X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理某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理某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某当。

本院认为,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作出的横政水监处字(2009)X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理某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横山县水土保持监督站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的横政水监字(2009)X号行政处理某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樊凤华

审判员侯某

二0一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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