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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X村民小组、湖南省桂阳县X村民小组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民小组山林确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

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

你们与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山林确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桂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郴林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你们不服,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

1、你们提出你们分别提供的林证字第X号和第X号《山林权证》四至界线清楚、明确,且有原城郊公社林场的林证字第X号《林权证》和第X号《山权证》相佐证。经查,虽然林证字第X号、第X号《山林权证》及林证字第X号《林权证》和第X号《山权证》所指在争议山范围内,但四至界线不清,不能充分认定以上证书全部涵盖了所有的争议山范围。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你们提出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的17份《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和林证字第X号《山林权证》所指与争议山无关,属另一个山岭。经查,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的17份《社员自留山使用证》所指在争议山范围内,但四至界线亦不清,也不能充分认定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的17份《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全部涵盖了所有的争议山范围。至于林证字第X号《山林权证》所指的确属另一个山岭,这点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亦不否认。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你们提出你们一直在经营管理争议山,大量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争议山属你们所有。经查,原二审法院和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政府均认定你们和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都有经营管理争议山的事实,特别是在2009年4月10日由湖南省桂阳县有关部门召开的朱家山山林权属纠纷协商调解会议上你们也承认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有经营管理争议山的事实。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听证会上你们向本院提供的一份新证据即你们的委托代理人何良开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X村X村民雷嗣飞所做的调查笔录的效力问题。经查,该调查笔录是针对个人的调查,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能单独做为本案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且被调查人雷嗣飞又未出庭作证,故对该调查笔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你们以“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不予采纳。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和湖南省桂阳县X村X组的再审申请。望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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