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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于2011年4月1日6时30分许,在老城区X街“众诚”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任XX不在时,将其放在椅子上的衣服口袋内一部OPPO手机偷走后逃离现场。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手机,证人贾XX的证言,被害人任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的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且吕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的条件,应依法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维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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