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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商丘市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6月14日,原告前身“郑州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签订一份电梯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2台通力客用电梯,价格合计x元。付款方式约定:质保期满后(24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客用电梯,并早已于2006年3月1日全部安装结束并经质检局检验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早已届满,被告除支付x元款项外,剩余x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梯款x元,并承担延期付款银行利息x.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通力电梯购销合同一份;2、电梯验收报告2份;3、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四份及付款明细一份;4、邮送特快详情单、催款通知书各一份。

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辩称:被告不欠原告货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提交的证据有:发票四份。

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3、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14日,郑州通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立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电梯购销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通立公司向被告提供2部x型客用电梯,电梯价每台x元,安装费每台x元,运输费每台5000元,两台总价x元。被告于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将合同定金x元汇入通立公司银行帐户。如被告未按期按数支付预付款,则电梯交货时间自然延长,此项可根据实际收到预付款的时间情况另行确定。货到工地十日内,被告向通立公司支付x元。电梯安装结束验收合格后十日内,被告向通立公司再支付x元。剩余款项,保修期满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交货日期:2004年9月30日。交货地:商丘市X路管理局高层住宅楼工地。该合同电梯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对电梯的产品质量原告免费维修24个月。合同签订后,通立公司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客用电梯,并于2006年3月1日全部安装结束并经检验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早已届满,被告除支付x元款项外,剩余x元未付。2007年8月7日通立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一份,被告收到后未予答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梯款x元,并承担延期付款银行利息x.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自2008年3月1日届满,剩余款项应在届满后10日内支付,故应自2008年3月11日起计算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2010年1月26日),以x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57%计算的利息为9403.6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并经检验合格。被告未按约全额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梯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付款银行利息x.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仅支持9403.65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已经开出全额发票表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提交的被告汇款凭证表明被告尚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称有部分款项系现金付款,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汇款,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X路管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通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款x元,并承担延期付款银行利息9403.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亮

人民陪审员李某珍

人民陪审员赵洁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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