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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x诉上海x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鲁x。

被告上海x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鲁x诉被告上海x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丹红独任审判。

原告鲁x诉称,原告自2008年6月17日正式上班,任成本会计,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500元。当时口头协议合同期为三年,但后来一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10日被莫名辞退。2009年6月22日,原告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该案件截止2009年8月24日未审理终结,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人民币x元;2、“代通金”2500元;3、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500元。

被告上海x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汽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鲁x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鲁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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