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
法定代理人白某。
被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马某。
法定代理人马某。
被执行人孙某。
法定代理人孙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马某、孙某(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健康权纠纷一某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
一、白某的医疗费x.95元、残疾赔偿金x元、护理费10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3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1278.9元,共计x.85元。由孙某补偿x.77元(已付7000元),由马某补偿8282.08元,由陈某补偿8282.08元。
二、一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20元,申请人白某负担410元,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负担164元,马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负担123元,陈某负担123元。
案件执行费100元,由孙某承担40元,由马某承担30元,由陈某承担30元。
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马某、孙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陈某、马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到本院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白某于2011年1月19日、2011年2月21日共领到案款x.08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某年二月二十一某
书记员贾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