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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候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候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候某诉称:2004年12月25日,原告候某为其儿子杨帅梁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一份《长泰安康两全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15年,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元,同时每年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108元。此后被保险人杨帅梁一直居住、生活在株洲。2011年6月28日,被保险人杨帅梁在由株洲市返家途中因被对面逆向驶来的砂石车撞倒,不治身亡,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告知出事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到家中慰问,到现场进行查看,告知理赔需要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才能定案为由未给明确答复,2011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称对于杨帅梁意外身故一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结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但是根据株洲县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在此案中原告儿子杨帅梁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对方驾驶自卸货车的驾驶员,条款规定两年后自杀都有赔,杨帅没有驾照就等于是自杀,原告已经交了7年保费,买了保险就是需要得到赔付。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有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意外身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请求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5日,原告候某为其儿子杨帅梁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一份《长泰安康两全保险》,约定保险期间为15年,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元,同时每年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108元。2011年6月28日,被保险人杨帅梁在由株洲市返家途中因被对面逆向驶来的砂石车撞倒,不治身亡,原告第一时间向被告告知出事情况,被告工作人员到家中慰问,到现场进行查看,告知理赔需要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才能定案为由未给明确答复,2011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称对于杨帅梁意外身故一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结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但是根据株洲县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交警认定在此案中原告儿子杨帅梁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在对方驾驶自卸货车的驾驶员,原告认为该保险条款中规定两年后自杀都有赔,杨帅梁没有驾照就等于是自杀,原告已经交了7年保费,买了保险就是需要得到赔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候某意外伤害保险金4507元,其中已给付了507元,余下4000元自愿在十日内给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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