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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殷某甲、周某、殷某乙、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殷某甲。

被告周某。

被告殷某乙。

被告肖某。

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殷某甲、周某、殷某乙、肖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董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0年7月23日,被告殷某甲向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由被告殷某乙、肖某用汽车作抵押,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殷某甲向原告贷款x元,贷款期限为2000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1日,利率为月息8.82‰。2010年7月23日,该社营业部向被告殷某甲发放贷款x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殷某甲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288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25日止)。故请求法院判令:1、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88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25日止),合计x元;2、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殷某甲、周某、殷某乙、肖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请求与原告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被告殷某甲向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申请贷款,并由被告殷某乙、肖某用汽车作抵押,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殷某甲向原告贷款x元,贷款期限为2000年7月22日至2011年7月21日,利率为月息8.82‰。2010年7月23日,该社营业部向被告殷某甲发放贷款x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殷某甲未归还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288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8月25日止)。另查明: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是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个部门,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被告周某与被告殷某甲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殷某甲、周某自愿共同向原告株洲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本金x元及利息2880元,合计x元,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前支付利息288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本金x元及至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殷某乙、肖某在汽车抵押物范围内对被告殷某甲、周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被告殷某甲、周某、殷某乙、肖某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董海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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