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朱某某,男,28岁,汉族。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我电料款7240元,后经催要拖延不还,请求判令被告及时还款。
被告朱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电料,2008年9月2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7240元,出具了欠条。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应予及时偿还,原告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贺某某欠款724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飞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