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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4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朱某之女。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县X乡人民政府。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艺、张文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文化程度小学,住(略)-X号。因本案于2004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詹卓鹏,广东加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游某某、朱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2005年6月19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游某某、朱某乙以已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游某某、朱某乙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甲、游某某、朱某乙撤诉。

审判长覃信群

代理审判员卢永良

代理审判员张燕宁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黄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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