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与贺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大庄桥东仓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告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成物流公司)与被告贺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贺某某、其委托代理人刘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成物流公司诉称:2008年10月31日,远成物流公司与贺某某核对,确认在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双方运输业务合作期间,贺某某共欠远成物流公司运费x.8元未付。双方约定,如果经查证有证据可以证明贺某某确实将以上运费金额交给了远成物流公司员工,远成物流公司承诺将不追究贺某某的法律责任。但贺某某至今未能提供可以证明支出此金额的凭证,故诉至法院,请求:1、贺某某支付欠付运费x.8元;2、诉讼费由贺某某承担。

被告贺某某辩称:贺某某与远成物流公司有长期的托运业务,但以往都是一单一结。远成物流公司将托运货物放货给收货人,就说明运费已经结清。贺某某是曾经与远成物流公司签订过有关以往货物运费差额的协议,但这些协议都是在远成物流公司扣押贺某某托运货物,以此胁迫贺某某签订的,且贺某某从未在协议中对x.8元进行确认。不同意远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远成物流公司与贺某某素有业务往来,贺某某长期委托远成物流公司托运货物。2008年10月31日,因贺某某发往广州的货物被远成物流公司扣押,远成物流公司拒绝放货给收货人。贺某某找到远成物流公司,远成物流公司要求贺某某在其已打印好的协议上签字,并交纳押金x元后,远成物流公司将货物放行。该协议写明:从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一直由远成物流公司承运贺某某托运的货物运输业务。针对目前发现确认在合作期间存在大量运输业务中实际承运货物重量大于运单记载重量的问题(如:货物运单号为x,实际承运货物重量6.59吨,而此运单记载为4.64吨,每吨运费700元,贺某某向远成物流公司只交付运单记载重量应付的运费3248元,存在差额运费1365元未付),对此现象经双方协商确认如下事实并达成处理意见如下。1、经过近日核对初步查明自2008年1月-2008年10月共存在176.954吨重量差额,差额运费计x.8元。以上运费差额,贺某某单方声称没有留下收据,无法核对。但过磅单及货运单对比可得出此差额(见附件一)。贺某某单方声称实际中已将以上差额运费交付给远成物流公司操作人员赵志远本人。后双方就差额运费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远成物流公司提交的协议及附件1份,被告贺某某提交的2009大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远成物流公司主张运费差额的依据是2008年10月31日协议及其后的附件明细表。首先上述协议是贺某某在其托运货物被扣的情况下签订的,贺某某的意思表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影响;其次,协议中列明的差额运费计x.8元系远成物流公司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贺某某并未对此予以确认(贺某某单方声称没有留下收据,无法核对);再次,在远成物流公司提交法院的协议及附件中,上述协议所举例引证的单号为x的货物运单,其在协议中的表述的数额与协议后附件中的列明的数额也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相互印证。综上,远成物流公司要求赔偿运费差额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八十九元,由北京远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路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晓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