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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因涉嫌犯赌博罪,2009年3月13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略),同年10月20日由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在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鼎城区X村民李某乙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二万余元,上报给其上线姚某,从中按3%的比例“抽水”。其中被告人李某甲收受李某乙、印某某夫妻多次投注5000余元;收受李某乙投注10余期,投注额达5000余元;收受陈某某多次投注,投注额达5000余元;收受李某乙多次投注,投注额达5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投注“买码”清单,被告人等证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招引他人赌博,收受他人现金投注额二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某零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五千五百元已通过公安机关上缴国库,五百元已通过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建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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