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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化工有限公司止付通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城支行:

申请人杭州XX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行对(略)/(略)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11月18日,票面金额20000元,出票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国药控股湖南德源医药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杭州胜华高分子材料厂、被背书人(最后收款人)杭州南杭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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