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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XX与申请人周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唐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周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胡XX与申请人周XX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该纠纷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周XX一次性赔偿唐满生医疗费、误某、后续治疗费等共伍万元整(x元)。

2、两车由各自承担修理。

3、由周XX一次性赔偿胡艳姣医药费等共陆佰元整(600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军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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