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党晓勇,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卓,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告王某乙,男。
被告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潢绣建筑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乙、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地址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徐某明确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显
审判员刘琳瑜
审判员李明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凤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