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4月11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2年至今任桐柏县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微机员。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今,被告人尚某某在担任桐柏县民政局低保办主任,负责全县低保工作的审核、批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桐柏县民政局低保办微机员,负责全县低保工作的审核、录入、上报工作期间,违反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擅自违规批准121户242人享受低保,致使国家低保专项资金损失达x元。
另查实,2011年4月6日上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通知郑某某核对低保档案,郑某某因故不能到院,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检察院在核对档案过程中主动供述了其在任县低保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李xx、张xx、徐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的职务、职责证明,到案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郑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