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尉某某。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
上诉人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某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尉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给付给被上诉人徐某某欠款、利息及一审诉讼费共计x元,如上诉人尉某某到期未能付清上述款项,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上诉人尉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蔡某华
代理审判员王超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褚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