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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5月28日被判刑三年,因病于1999年2月4日被保外就医。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7月24日被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判余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6月18日被减刑释放。又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4月1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7月14日因病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伍晓梅、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新化县X区清华幼儿园对面的公路上,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约0.5克海洛因;4月15日,在同一地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约0.3克海洛因;4月16日,在同一地点以15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约0.5克海洛因。

2、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高某在新化县消防大队对面的公路上,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某约0.6克海洛因;4月15日,在同一地点以13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某约0.8克海洛因。

3、2011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附近的公路上,以180元/克的价格卖给张某10克海洛因,得毒资1800元;4月10日左右,在同一地点以180元/克的价格卖给张某20克海洛因,得毒资3600元;4月16日,公安机关安排张某到高某手里购买海洛因,在新化县X区X路鸿宇宾馆附近将被告人高某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品疑似物,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5.057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高某共计贩某毒品海洛因约47.757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清单,证人张某、罗某、白某某的证言,新化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高某的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娄底市禁毒委员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理化)字[2011]X号鉴定文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娄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岳阳监狱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某,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且贩某毒品海洛因47.7571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曾立平

审判员周木辉

人民陪审员冯武生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蔓萍

附件:

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

1、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某款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第某十五条第某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3、第某十五条第某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某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6、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

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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