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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个人信息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郭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确定2011年8月4日公开开庭,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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