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凌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朱某与被告肖XX恢复原状、财物损害赔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朱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XX、朱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谢XX、朱某承担。
审判长谢斓
人民陪审员洪端和
人民陪审员杨海如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禹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