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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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招凤台村村长兼书记,捕前系巴东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0年2月2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乙,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新、书记员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野三关镇X村民郑某丁与郑某某因山界存在纠纷。2010年2月9日中午,郑某丁之子郑某某(巴东县长岭中学教师)趁郑某某之子郑某林的女朋友来看人户之时,到郑某某门口大骂被郑某丁拉回。当日下午5时许,郑某某、郑某林找郑某丁、郑某某讲理,双方数人在郑某丁住宅院坝砍下的公路上由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郑某甲得知此事后到现场,在劝架过程中看见其妻兄邓某癸在斗殴中受伤,便手持木棒将郑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重伤。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款领条;证人邓某丙、郑某丁、郑某戊、谭某己、邓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邓某癸、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宜昌仁和司法鉴定(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辩解称:郑某某喊“报仇某机会到了”,并拿着石头向我冲来,我以为他要打我,我准备把他的石头打掉,失手将郑某某打伤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有自首表现,事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对被害人进行救治,且一贯表现较好,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证明。用以证明派出所接到“110”指控中心指令后,通过电话与郑某甲联系,郑某甲称在打架现场,并称他失手将郑某某打伤,已组织双方到医院治疗。

2、巴东县X镇凤台办事处总支委员会及总支书记邓某爱的证明。用以证明2010年2月10日,郑某甲向其汇报2010年2月9日下午郑某某与郑某某等人打架的情况。在汇报中郑某甲称其打伤了郑某某头部,请求邓某爱去帮忙解决。邓某爱叫郑某甲回去,查看双方的伤情,该住院的住院,尽量把矛盾消化,不把事态扩大,表示开春节后来解决。

3、曹绪红的证言。用以证明其路过郑某丁家时,看见有人在打架,叫郑某甲去解交,一个戴眼睛的人(郑某某)拿着石头对着郑某甲。

4、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对曹绪红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郑某甲解交时,郑某某拿的石头朝郑某甲扑来,郑某甲用木棍打倒了郑某某。

5、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对谭某翠的调查笔录。用以证明郑某某拿着朝石头郑某甲身上扑,并说“报仇某机会到了”,郑某甲就打郑某某举起的石头。

6、郑某壬、杨朝波、郑某毕的证明。用以证明听郑某甲说他们打架,郑某甲制止不听,郑某某还要打他,他就打了郑某某一棍。

7、收条两份。用以证明郑某甲于2010年3月4日、8日分两次给郑某某支付医疗费共计4万元。

8、请求书一份。用以证明当地部分村民请求对郑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野三关镇X村X组村民郑某丁与郑某某因山界存在纠纷。2010年2月9日(农历腊月26日)郑某某之子郑某林的女友来其家看人户。中午时分,郑某丁之子郑某某来到郑某某门口公路上漫骂,被郑某丁拉回。当日下午5时许,经郑某某邀请,郑某某、郑某林到郑某丁家与郑某某说明情况,邓某癸随后来到郑某丁家,与郑某丁等人发生争执。尔后,双方数人在郑某丁住宅院坝砍下的公路上争执继而相互殴打。被告人郑某甲得知此事后来到现场,在劝架过程中见双方不听劝阻,其妻兄邓某癸被打受伤,便手持一木棒击打郑某某的头部。郑某某当即倒地,昏迷不醒,双方方才散场。当日下午6时23分,野三关派出所接到“110”指控中心指令后,通过电话与郑某甲联系,郑某甲称在打架现场,并称其失手将郑某某打伤。次日,郑某甲向野三关镇凤台办事处总支委员会总支书记邓某爱汇报了双方打架的情况,并称其打伤了郑某某头部,请求邓某爱去帮忙解决。邓某爱叫郑某甲回去,查看双方的伤情,组织双方到医院治疗,尽量消化矛盾,不把事态扩大,表示春节后去解决。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后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双侧颞顶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脑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2010年3月4日、8日被告人郑某甲分两次给郑某某支付医疗费共计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款领条。证实郑某丁报案称其子郑某某被郑某甲打伤,请求处理;被告人郑某甲的身份情况;被告人郑某甲是用一木棒打伤郑某某及被告人郑某甲已支付医疗费4万的事实。

2、证人邓某丙的证言:2010年2月9日那天,郑某林的女朋友在访人家,下午1时左右,听到外面有人闹,我出去看到郑某某和郑某丁在郑某某门口公路上,郑某某正喊“妈的×,不要以为人多,老子敢把家抄哒”,郑某丁将郑某某往家的方向推。下午5点多的样子,我到郑某丁院坝坎下公路上时,就看到闹翻天。谭某己和邓某癸挽在一起,郑某某和郑某丁挽在一起,郑某戊将郑某菊按在地上,郑某某手里拿一块石头到处转。现场比较混乱。郑某某就喊“妈的×,报仇某机会来哒”,并用石头准备往郑某甲身上砸,郑某甲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一木棍往郑某某身上一打的去,郑某某当时就倒在地上没动了。邓某癸头部一侧被打一三角形伤口。

3、证人郑某丁的证言:郑某某上午回去时打算找郑某某说一下山界的事。郑某某的儿媳妇过门,屋里有客我就把郑某某喊回来了。郑某某回到家中吃下午饭,我女人就把郑某某喊到我家中说山界的事,说了一阵后,邓某癸就到我家来。邓某癸就往我身上撞,谭某月来了就把邓某癸扯开了,这样就相继离开了。在我门口垭上,郑某菊就大声问“要打架就打就是的”,邓某丙也到了场,讲了一阵后就转来到我院坝门前公路。郑某甲骑车从凤台供销社方向过来,郑某某说找干部说一山界的事,郑某某到了公路,邓某癸他们都转来了。邓某癸就把谭某己按在地上并把头发扯起,我正准备打邓某癸,郑某某、郑某林两个就把我拖起了,我儿子郑某某正准备拉邓某癸时,郑某甲手中有一棒,不知怎么搞的,我一看,郑某某就倒在地上了。我姑娘郑某戊就对郑某甲说“你作为干部,怎么不解交,还打人呢”,郑某甲说“就打哒的,打死几个少些事”。郑某辛说“那天下午五点多钟,你们打架的时候,我正拿着一根打叉从你们门前的公路上经过,当时他们正把你和谭某己按在地上打,我走到边上时,邓某丙从我手中把打叉夺去,交给郑某甲,郑某甲就用那根打叉往郑某某脑壳上打哒两棒。

4、证人郑某戊的证言:2010年2月9日下午6点多钟,我家与郑某某家因山界的事扯皮,村干部郑某甲从我们下面的公路X路过,我爸就去找他说情况,邓某癸、郑某菊、郑某某、谭某月、郑某林、邓某丙几个人就来了,邓某癸就揪到我妈谭某己打,郑某菊与我纠缠在一起,我哥郑某某将郑某菊拉开了,郑某某又去将邓某癸扯开,双方扯在一起。郑某甲就去劝解他们,不知他从哪里拿的根木棍,就一棍打的下去,当时就把我哥打晕倒在地上,我就质问郑某甲“你还是个村干部,是怎么解交的”,他就说“是我打的,我负责。”邓某癸的头部有伤,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

5、证人谭某己的证言:我家和郑某某家因山界发生过争议。2010年2月9日,我儿子郑某某回家,就要找郑某某讲。郑某某就往郑某某家走去了,郑某丁就将郑某某拉回家了。下午5时左右郑某某和邓某庚到了我们家,我姑娘郑某戊也随后回到家。没一会,郑某某、谭某月、郑某林三人就到我家里了,邓某癸也随后到了我家。在解释的过程中,邓某癸就起身骂郑某丁,要打郑某丁,谭某月将邓某癸往坎下一推,这时就基本散场了。看到村长郑某甲骑的车在院坝坎下,郑某某说去和郑某甲说山界的事,邓某癸、郑某菊、邓某丙三个人就边骂我们往我们这边来了。我往郑某某、邓某癸中间一站不让他们打,邓某癸就掐住我的颈部,将我按到地上,郑某菊用木棒朝我的脸打,郑某戊夺郑某菊手中的木棒,相互打起来,邓某庚将她们扯开。郑某某一拳将郑某丁打倒在地,他们也相互打起来,郑某某、郑某林二人将郑某丁的上衣就扯破了。郑某某在扯邓某癸时,郑某甲这时不知从哪里拿的一根木棒在手里,郑某戊就喊郑某甲“你作为干部,不解交还打人,我哥哥已经不行了”,这时我看到郑某某躺在地上,嘴里流白沫,眼睛放白了。郑某甲说“都不听招呼,打死几个还少事”。郑某戊就说“你把我哥打哒不行哒”,郑某甲说“我打的我负责”。

6、证人邓某庚的证言:2010年2月9日下午5点多钟,郑某某和他儿子郑某林一起到我岳父家来了,说山界的事,过了十分钟左右,我就听到楼下吵起来了,看见邓某癸揪住我岳母的衣领,郑某某和我岳父在争吵,郑某某的爱人“明月”就把邓某癸拉走了。边吵郑某某就往下面公路上走。这时招凤台村的干部郑某甲从那边骑摩托车来了,他把车停在路边看他们吵架。这时就从郑某某家方向来了四、五个人,有邓某癸、郑某某的爱人“明月”、还有一个叫“东菊”,其他的我不认识。我的爱人郑某戊和她的哥哥郑某某就也到公路上去了。“东菊”过来一把抓住我爱人郑某戊的头发,另一手举起棒准备打,我过去把棒夺了,这时郑某某又跑过来和我夺棒。我转身一看,邓某癸就把我岳母谭某己按在地上,郑某某也躺在地上,郑某甲手拿一根长棒站在旁边,我爱人就说“郑某甲把哥哥头上打伤了”,郑某甲就说“是我打的,我负责”。邓某癸从地上起来脸上也有血。

7、证人郑某辛的证言:2010年2月9日下午5点多钟,我拿的一根“捡差”准备到山上去拾柴,途经郑某丁门口的公路时,看到那里围了很多人,有郑某某、谭某月、郑某林、邓某癸、郑某菊、邓某丙、郑某甲、郑某丁、谭某己,郑某丁和谭某己还倒在地上。我正要离开时,邓某丙突然窜到我面前,从我手里把“捡差”抢过去,直接递给郑某甲,郑某甲就用“捡差”朝一旁的郑某某头上击打。我看到郑某某已经倒在地上了。我还看到郑某某把郑某丁往山墙上撞。

8、证人郑某壬的证言:2010年2月9日下午5点钟左右,我在杨朝波屋里和郑某甲、郑某涛一起打“金花”玩,没过好大会,郑某甲就说回去吃饭,骑摩托车走了。只过了半小时的时间,郑某甲就又来了,郑某甲说“我才回去的时候,碰到郑某某、郑某丁两家人正在为山界打架,我舅子被他们打哒血朝天冲,我去解交,他们说又说不听,我火来哒就搞了一根棒,往“远坤”脑壳上搞了一棒,才把他们搞停”。

9、证人邓某癸的证言:2010年2月9日,郑某林的女朋友到他家看人家。大约下午1点,郑某某在郑某某门口公路上朝天骂,郑某丁把他拉回去了。吃完晚饭已五点多钟了,郑某某和郑某林喊我说郑某某回来了,一起过去看下。我过去时候他们正在说山界的事。郑某丁就大骂我是强盗儿子,我就往郑某跟前走,谭某己和郑某戊和我发生了拉扯。郑某某和郑某丁也推搡起来,郑某某和郑某林也相互抓扯。推搡了三、四分钟就都松手了。我走到公路上,邓某丙拉我回去,我不服气。谭某己边说边往我跟前跑,我就和她打起来,郑某戊来帮忙。我被他们搞在地上,我又把谭某己压到我身下,郑某某拿的一个石头往我右边脑壳砸了一下,就流血了。郑某丁也来打我,他们又把我按在地上。我媳妇子郑某菊和郑某甲找不到什么时候也来了。突然我听到邓某丙喊“郑某某已经成那个样子了,你们还搞啊”。所有的人都住手了。我听到郑某菊说“郑某甲把郑某某打滚哒”,我看到郑某某在地上一动不动。郑某某是头部受伤,他的伤是郑某甲打的。

1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看见有三、四个人在打邓某癸,我哥哥郑某某在解交,邓某癸头部和身上都是血。郑某戊朝邓某癸身上揪,我就把郑某戊的头发抓到。郑某某右手拿的石头朝邓某癸头部右边砸了一个眼,他满脸是血。这时村书记郑某甲就上前来说“你们不能这么搞,不能把事搞大”,郑某某就说“你想怎么搞”,郑某甲说“我说了你不听还想怎么搞”,郑某甲边说边在旁边拾了一根木棍朝郑某某的头上狠狠地打了一棒,当时郑某某就倒在地上。当天下午郑某某在郑某某门口公路上大骂。

1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我家和郑某丁家因山界存在争议。打架当天,我给我儿子郑某林看媳妇。中午吃饭的时候,郑某某在我家场坝外的公路上骂我,后来郑某丁把他拉回去了。下午5点钟左右,谭某己喊我过去。我到郑某丁家后正说着,邓某癸也进屋来了。谭某己、邓某庚、郑某戊就把邓某癸扯到了。我和邓某癸退到公路上,郑某丁等人就冲下来了,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我们双方都挽到一团去了,我和郑某丁拉扯。过了一会儿,我回头突然看到郑某某倒地了,郑某甲不知道什么时候来的站在一边,郑某某一动不动倒在地上。听郑某甲自己讲,他过来解交,郑某某拿的石头又要打他,所以他捡了一根木棍打了郑某某头上一棍。邓某癸头上有一个眼。

1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2010年2月9日我回野三关镇X村X组老家,得知郑某某家和我家存在土地争议。中午12点钟左右,我到郑某某门口的公路上,看到郑某某场坝里有蛮多人,我就面对郑某某家方向漫天喊“横直就想到你们两个老的在屋里好欺负,我不问哪个来问”,和父亲拉扯了三分钟左右后,我被父亲拉回了家。下午5点钟左右,我叫母亲谭某己喊郑某某过来商量山界的事。不一会儿,郑某某和郑某林就到了我家。我们合计第二天找村干部解决,这时邓某癸来了,郑某某的妻子谭某月也来了。邓某癸说我把郑某林的好事坏了。邓某癸就一起身,意思要打人。谭某月把邓某癸拦起往屋外扯,他们四人就下到下面公路上了,往郑某某家方向走。我站在场坝看到那边信用社方向骑过来一辆摩托车,好像是村干部郑某甲,我就下到公路上,给郑某甲讲。我母亲、邓某庚、郑某戊也下到公路来了,我回头看,看到邓某癸等人又调头往这边走回来了,双方就打起来了。邓某癸把我妈的衣服抓着,我上前制止,他一拳打到我嘴角,我眼镜被打掉了。我们双方的人扭到一起。听到我母亲惨叫,我摸了过去,抓住一个人的手使劲拽。突然我耳朵边一阵轰鸣,我感到被什么东西重重打击了,我就昏倒了。

13、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我和郑某某是远房堂兄弟,和邓某癸是亲郎舅关系。2010年2月9日,郑某某的儿子招媳妇。中午12点多钟,郑某某跑到郑某某门口的公路上破口大骂,意思是郑某某在家欺负了郑某丁。郑某丁把他扯走了。下午5点多钟,我在打牌,有人过来喊,说郑某某和郑某某等人在郑某丁那边要打起来了,要我去解交。大约又过了十几分钟,我骑上摩托车就往回走。我看到郑某丁、谭某己、郑某某、邓某庚正从场坝冲下公路,下面公路上有邓某癸、郑某某。双方就在公路上打起来了。我一直骑在摩托车上喊“打不得,打不得”。我放下车子连忙过去,看到谭某己骑在邓某癸身上,邓某癸脸上到处是血,躺在地上。我冲过去,手拉邓某癸的衣服往上扯。这时候,我突然听到郑某某喊“报仇某时间到了”,我回头一看,郑某某手里拿的一个碗大的石头面对我冲过来。于是我顺手就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棍,当郑某某朝我走近的时候,我一棍恰好就打到他的前额上去了。一棍下去后,郑某某当时就后脑着地,倒下地了。郑某某的伤是我拿木棍打了的。

14、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证明。证明派出所接到“110”指控中心指令后,通过电话与郑某甲联系,郑某甲称在打架现场,并称他失手将郑某某打伤,已组织双方到医院治疗的事实。

15、巴东县X镇凤台办事处总支委员会及总支书记邓某爱的证明。证明2010年2月10日,郑某甲向其汇报了2月9日下午郑某某等人与郑某某家打架的情况。郑某甲称其打伤了郑某某头部,请求邓某爱去帮忙解决。邓某爱叫郑某甲回去,查看双方的伤情,该住院的住院,尽量把矛盾消化,不把事态扩大,表示春节后来解决的事实。

16、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郑某某双侧颞顶骨骨折,并硬膜外血肿,脑挫伤,损伤程度为重伤的事实。

17、公安机关的现场方位图。证实现场状况。

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郑某秋、郑某丁、谭某己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郑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郑某秋、郑某丁、谭某己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法医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代课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被告人郑某甲原已给付4万元,本次给付6万元(已给付),下余部分三年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在事发当日公安机关向其电话联系时,主动承认在现场,并承认打伤了被害人郑某某;次日又向野三关镇凤台办事处总支委员会书记邓某爱汇报了双方打架的情况,承认其打伤了郑某某头部,请求邓某爱去帮忙解决。归案后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郑某甲积极筹措资金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审理中,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又实际履行了部分,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予以谅解,书面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属偶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郑某甲及辩护人辩解的其行为是防卫过当的理由,证据不充分,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涛

审判员李建凡

审判员向兵

二0一0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田文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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