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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原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安徽安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办,2008年5月6日安徽安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口市诚信职业技术中等专业学校签订转让协议,将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转让给周口市诚信职业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并约定原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债务,独自由安徽安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独自承担。原告王某某与安广学校发生的业务关系与现安广学校无关联,不应由转让后的安广学校承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其与原周口市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签订有招生指标合同,完成招生指标后该学校应按月付给工资。后来该学校原法人代表郭标转让给现法人代表程志方。现法人代表程志方的周口市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应付给原学校所欠其的工资。

被上诉人辩称:其学校在接管时,与安徽安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有学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前的债务由原学校承担。上诉人不应该向现在的学校要原学校所欠的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5月6日安徽安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承办的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转让给周口市诚信职业技术中等专业学校,双方签订了学校资产的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并没有造成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由于转让前安广职专与上诉人发生的纠纷,现上诉人王某某对被上诉人周口安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裁定认定双方之间纠纷与现安广职专无关驳回起诉不妥,应于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略)人民法院对此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张述涛

审判员张新建

审判员宁建勋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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