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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扣押的杉木条1337根,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以原判对其采伐自留山上的火烧枯死木定罪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田某滥伐林木的量刑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周少文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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