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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曾某、曾某诉被告曾某、唐某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曾某,女,(个人信息略)

原告曾某,女,(个人信息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三原告之母。

被告曾某,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唐某,女,78岁,汉族,嘉禾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曾某、曾某诉被告曾某、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曾某、曾某经本院告知,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全解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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