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某,女,个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于2003年7月2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有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日法
审判员欧香成
审判员曾某文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