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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

被告潘某

原告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婚后被告不工作,家庭经济仅靠原告一人,被告还经常找茬与原告争吵,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03年原、被告为住房动迁而假离婚。2004年双方复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用心险恶,去年被告曾唆使原告假装单身在网上骗取一女性人民币200元,还让原告将该异性带回家里,被告拿到骗取钱款后报警诬告原告,其实原告虽和异性单独在家中但双方并未发生不正当关系。为此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成。之后被告砸坏家具,使原告无处安身而离家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之女由原告抚养;双方无财产分割。

被告潘某辩称,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被告从未让原告欺骗过异性。相反,原告于2009年在网上伪装大款,搭识异性后搞婚外恋,并将街道照顾原、被告承租的一间店面转租后收取的租金人民币x元分三次打入网恋异性朱某某账户内,使被告与正在上高中的女儿生活陷入困境。去年8、9月原告回家用钥匙打不开门,怀疑有小偷而报警,警察到场后原告打开门,朱某某还冲出来打被告,此事在警署有备案。后原告与朱某某在南京东山借房同居。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搞婚外恋才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只要原告回心转意,夫妻会和好的。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自行相识恋爱,1990年左右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沈某。2003年双方为住房动迁而离婚(经浦东新区法院调解离婚),2004年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原告在网上搭识一异性朱某某后,将街道照顾原、被告承租的一间店面转租后收取的租金人民币x元分三次打入该异性账户,还将朱某某单独带回家中,为此夫妻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9年7月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未成。现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再次向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因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引发夫妻矛盾,对此原告是有责任的。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提出了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被告的态度是可取的。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关心、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有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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